2026年,税务会计中的外币业务以坚戈反映,汇兑差额则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准则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会计法律规定进行核算;官方汇率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204条)。因此,必须在1C中将坚戈设为法定会计币种,加载业务发生日的官方汇率,并在相应报告期结账时对外币资金进行重估。
如何在1C中设置币种
在反映收款、付款和银行手续费之前,会计人员应检查基本会计设置。法定会计币种应设置为坚戈,因为税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并以坚戈记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4条)。在常用界面中,可通过以下路径进行检查:“企业” → “会计参数设置”。
企业在结算中使用的外币必须列入“币种”目录。通常可通过以下路径访问:“银行和现金” → “目录与设置” → “币种”。根据配置版本和界面的不同,也可从主菜单的“目录”部分打开该目录。
对于每一种使用的币种,务必检查:
- 该币种是否存在于目录中;
- 其名称、代码及其他详细信息是否正确;
- 业务发生日是否有官方汇率;
- 所选报告日是否有汇率;
- 银行账户币种是否与业务凭证币种一致。
如果款项以欧元存入账户,其数量余额以欧元保留,而在法定会计中,其价值以坚戈反映。设置正确时,1C会按照录入数据库的汇率进行换算。官方汇率是指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确定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本国货币对外币的汇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条)。汇率缺失或录入错误可能导致坚戈等值金额和汇兑差额失真。
1C:会计——币种与汇率加载
必须加载发生外币业务或进行重估的整个期间内的汇率。为此,应打开币种目录,选择“加载汇率”命令,勾选所需币种,并指定加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的汇率。
部分版本的程序可以设置自动加载汇率。该设置的位置取决于配置版本和界面。自动加载可简化工作,但在期末结账前,会计人员应确认数据库中有且确实是所需日期的官方汇率。
如果数据库中没有以前期间的汇率,应加载所需时间区间的汇率,然后重新检查已过账的凭证和月末结账结果。在检查币种目录、业务日期、银行账户以及程序所采用的汇率之前,不应手动更改坚戈金额。
根据1C配置、版本和所选界面的不同,各部分名称及命令位置可能有所差异。如果不存在上述路径,应通过现有部分或内置命令搜索找到所需目录或操作,同时保持相同的会计处理顺序。
如何反映外币业务和银行服务
从外币账户收款或付款时,应选择与银行业务内容相符的凭证。凭证中必须正确填写银行账户、币种、日期和业务类型。业务日期决定将金额换算为坚戈时采用的官方汇率。在税务会计中,如果相关日期不一致,业务按实际发生时间而非收款或付款日期确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4条)。
反映银行服务时需要特别注意。如果使用不适当的凭证录入外币账户手续费,或者填写了错误的账户、币种或日期,程序可能计算出不合理的汇兑差额。手动调整结果之前,应检查:
- 凭证是否与银行业务内容相符;
- 是否选择了正确的外币账户;
- 凭证币种是否与账户币种一致;
- 是否已加载业务发生日的官方汇率;
- 同一笔手续费是否被重复反映;
- 该凭证是否参与相应期间的规定操作。
汇兑差额本身并不意味着存在错误。例如,当业务初始确认日、结算日和报告日之间的汇率发生变化时,就会产生汇兑差额。出于税务目的,汇兑差额的核算(包括其金额的确定)应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准则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会计和财务报告法律的要求进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4条)。
对于适用税务会计特殊规定的个体经营者,另有单独规则:以外币进行的业务按照业务发生日的官方汇率换算为坚戈,而汇兑差额不计入税务核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20条)。分析个体经营者的税务结果时,应考虑该规则。
月末结账时外币余额的重估
在会计核算中,以外币计价的货币资金、债权和债务的换算程序,由适用的财务报告准则和企业会计政策确定。汇兑差额的税务核算也以这些规则及会计和财务报告法律的要求为基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4条)。
重估频率和报告日必须符合企业会计政策及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程序。如果企业在月末形成报告数据,则应在月末结账时进行重估。在1C中,为此使用“外币资金重估”规定操作;其名称及其在结账处理中的位置可能因配置版本而异。
实际检查流程如下:
- 加载所用币种在所需日期的官方汇率;
- 检查银行账户、债权和债务的外币余额;
- 执行月末结账及配置中规定的重估操作;
- 分析计算出的汇兑差额;
- 核对外币余额金额、采用的汇率和坚戈等值金额;
- 如有差异,检查该期间的凭证,并在更正后重新执行规定操作。
银行对账单中坚戈等值金额的变化和信息库中的会计重估,不应导致同一金额被重复反映。会计处理程序取决于业务内容、适用的财务报告准则和会计政策。会计人员必须确保正确反映外币余额、其坚戈等值金额以及计算出的汇兑差额。
常见问题
为什么外币账户余额以欧元显示,却没有换算为坚戈? — 请检查法定会计币种、银行账户币种,以及业务发生日是否有欧元官方汇率。设置正确时,程序会保留外币金额并计算其坚戈等值金额。
1C中的币种在哪里? — 在常用界面中,可通过“银行和现金” → “目录与设置” → “币种”路径打开该目录。在其他界面中,可通过“目录”部分或命令搜索访问。
如何在1C中加载汇率? — 打开币种目录,选择“加载汇率”命令,勾选所需币种并加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的汇率。加载后,请检查业务发生日和重估日是否有相应汇率。
何时进行外币资金重估? — 应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程序和企业会计政策规定的日期进行。如果每月编制报告数据,则在月末结账时执行相应操作。
为什么反映银行手续费后出现了较大的汇兑差额? — 原因可能是凭证类型不适当,日期、账户或币种有误,汇率缺失,或者手续费被重复反映。首先应将这些数据与银行凭证及程序采用的汇率进行核对。
个体经营者是否将汇兑差额计入税务核算? — 否。适用税务会计特殊规定时,个体经营者按业务发生日的官方汇率将外币业务换算为坚戈,汇兑差额不计入税务核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20条)。
资料来源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条——官方汇率的概念;第204条——税务会计和汇兑差额核算规则;第220条——个体经营者换算外币业务的特殊规定。
